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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0月,卢某因经营餐厅与供货商齐某就粮油款产生纠纷被齐某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卢某支付齐某粮油款5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卢某付清了相应的粮油款。时隔7年后,齐某以其持有的部分供货凭证为依据,再次将卢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支付粮油款3万余元。法院以卢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粮油款已支付为由,判决卢某再支付粮油款3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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